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709號聲請人 黃得祥 相對人 黃輝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輝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率為何。(未約定之利率,僅能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六)
二、相對人黃輝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