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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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68號聲請人 謝英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中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金額(聲請狀所載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000元,附表所載本票金額為420,000元,且正確尚欠金額亦請以附表分項表明之)。
二、相對人何中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