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931號債權人 陳冠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權人名義之加盟合約書影本。(因債權人所提
之加盟合約書甲方為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而乙方欄位為空白)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65,098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