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 詹素貞 即 詹萬能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1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俊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500│├──┼────────────┼───────┼──┼──┤│0002│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3│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00│├──┼────────────┼───────┼──┼──┤│0004│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55│├──┼────────────┼───────┼──┼──┤│0005│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