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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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芳如 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美黛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1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9年1月至109年6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2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年8月起,並補登至最新)。3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年之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4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8年8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5查報聲請人名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765-GJF)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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