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082號債權人 許肇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優利旅行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金優利旅行社」抑或為「金優利旅行
社有限公司」?又請確認 羅至方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因依臺端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係基於聲請退還旅遊款項,故僅應以收受旅遊款項之法人為債務人,台端若以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應具狀釋明請求其法律依據。
㈡上述二點若有誤繕部分,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