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48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債務人 許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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