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02號聲請人乙○○
6號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抵押權設定之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定之,請提出可資證明債務業經屆期之證明文件(如借據、已到期之票據...等)。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