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5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被告生香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施宗亨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雄○○○○○○○○)被告 劉姿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告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劉千瑜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