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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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昆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297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交簡字第2029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張景智 告訴被告林昆木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297號被告林昆木男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鄰○○○0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昆木於民國112年9月12日12時3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住家門口倒車時,理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適有張景智騎乘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西門路4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而來,見狀避煞不及撞及上開自小貨車,致張景智人車倒地,並受右上臂撕裂傷至肱饒肌腱損傷、血管損傷等傷害。
二、案經張景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昆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有於上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倒車,與告訴人張景智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此受傷之事實。2告訴人張景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發生車禍事故,致告訴人因而受傷之事實。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事故現場與車損照片共42張、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共4張⑴本件車禍發生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情事。⑵關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經過,係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事實。4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檢察官蔡明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美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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