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邱順清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影文化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影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影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影文化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召開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文化部106年7月26日文影字第1063021280號函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4條所示內容,本院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亦據覆同意聲請人變更捐助章程,有文化部106年11月22日文影字第1063033395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8、9、13條部分,僅係資產運用、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造具表冊之規定,核其內容,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沈育儒附表:
┌───┬─────────────┬─────────────┐│條次│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五條│本會所有財產,包括基金、不│本會財產之管理本會所有財產│││動產及動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包括基金,存放金融機構,│││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後,不│有關資產基金孽息收入之運用│││得變更,有關資產基金孽息收│,除為符合本會創立目的而必│││入之運用,除為符合本會創立│要之支出外,不得移供本章程│││目的而必要之支出外,不得移│第三條以外之用途。│││供本章程第三條以外之用途。││├───┼─────────────┼─────────────┤│第八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一、經費之籌集與財產之管理│││二、工作計畫之制定及執行。│及運用。│││三、會議之召集及新董事之選│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組。│二、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變更│││四、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查│之決議。│││五、內部組織之制定與管理。│四、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六、其他本會有關事項之處理│五、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九條│本會設監察人一人,依法令監│監察人之職權如下:│││察本會一切財務與事務,並得│一、審查文化法人之預算及決│││列席董事會。│算報告。││││二、監察文化法人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三、稽核文化法人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第十三│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應造具│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當年度││條│下列表冊,由董事會議通過,│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報文化│││經監察人核章後向主管機關報│部備查;每年五月底前,將前│││請核備。│一年度業務報告、經費決算、│││一、工作報告書。│財務報表、財產清冊,報文化│││二、收支結算報告。│部備查。│││三、資產負債表。││││四、財產清冊。││││五、下年度工作計劃書。││├───┼─────────────┼─────────────┤│第十四│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條│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董事長│至少應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召集,並為會議主持人,董事│開臨時會,董事長因故缺席時│││長因故缺席時得由董事互推一│得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人代理之。董事會議必須有董│事會議必須有董事三分之二之│││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過│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半數之決議行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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