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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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破產程序和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七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