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劉遊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美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標的欄「暨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10
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