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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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774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代理人 劉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振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其他優惠及費用明細】(貴公司提出申請書所載電話號碼與債權讓與明書所載不符,又依申請書所載專案補貼款最高為12,500元,惟帳單所載為26,403元,與貴公司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所稱0元均不符)。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