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債權人 韓宏道 上列債權人韓宏道因與債務人 黃曉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韓宏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息增加新臺幣20萬元之依據及計算式。
二、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黃曉梅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
三、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民法第312條、第313條、第297條參照)。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