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淑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叁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之本金及利息,及自9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4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0,433元及費用50,092元。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93,380元│95年4月14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