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 廖江秀娘 代理人 廖振賢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徐佩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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