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天印
林淂鶴賴東輝郭淑卿蔡瑞郎許建智 陳仁茂 許增祥 黃祈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412號、第5545號、第6316號、103年度偵字第367號、第1143號),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104年度訴字第42號)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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