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江銘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