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677號聲請人 王慶生 即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慶生即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慶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高雄市○○○路○○○巷○號)為相對人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王慶生即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王慶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慶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董事會議事錄暨其中譯本、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保存人身份證明文件、帳冊清表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139號呈報清算完結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