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579號

原告家 安璞石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立堅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被告 郭佩欣

陳志忠

王銀惠

李世燕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複代理人 徐旻 律師

蘇愷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0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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