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債務人 吳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壹萬伍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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