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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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532號聲請人 簡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5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台幣)│││利期間│├──┼───┼─────┼─────┼──────┼─────┼───┤│001│簡婕│玉山商業銀│82,000元│100年3月1日│AA0000000│4個月││││行民生分行│││││├──┼───┼─────┼─────┼──────┼─────┼───┤│002│簡婕│玉山商業銀│82,000元│100年4月1日│AA0000000│5個月││││行民生分行│││││├──┼───┼─────┼─────┼──────┼─────┼───┤│003│簡婕│玉山商業銀│82,000元│100年5月1日│AA0000000│6個月││││行民生分行│││││├──┼───┼─────┼─────┼──────┼─────┼───┤│004│簡婕│玉山商業銀│82,000元│100年6月1日│AA0000000│7個月││││行民生分行│││││├──┼───┼─────┼─────┼──────┼─────┼───┤│005│簡婕│玉山商業銀│82,000元│100年7月1日│AA0000000│8個月││││行民生分行│││││├──┼───┼─────┼─────┼──────┼─────┼───┤│006│簡婕│玉山商業銀│82,000元│100年8月1日│AA0000000│9個月││││行民生分行│││││├──┼───┼─────┼─────┼──────┼─────┼───┤│007│簡婕│玉山商業銀│82,000元│100年9月1日│AA0000000│9個月││││行民生分行│││││├──┼───┼─────┼─────┼──────┼─────┼───┤│008│簡婕│玉山商業銀│82,000元│100年10月1日│AA0000000│9個月││││行民生分行│││││├──┼───┼─────┼─────┼──────┼─────┼───┤│009│簡婕│玉山商業銀│82,000元│100年11月1日│AA0000000│9個月││││行民生分行│││││├──┼───┼─────┼─────┼──────┼─────┼───┤│010│簡婕│玉山商業銀│82,000元│100年12月1日│AA0000000│9個月││││行民生分行│││││└──┴───┴─────┴─────┴──────┴─────┴───┘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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