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22號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慶盛 債務人 張新溪 債務人 張呈龍 債務人 張榮桂 債務人 張淑慧 債務人 張淑鳳 債務人 陳玲華 債務人 陳燏曙 債務人 陳靜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