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6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正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996號、第3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秦正豪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柒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壹點壹捌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秦正豪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93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強制戒治,於95年11月27日因停止戒治出監執行完畢。另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3年度簡字第246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4年3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甫於99年7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一)99年8月6日晚間1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4段住家附近之安康公園,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錫箔紙上燒烤成煙霧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8月9日晚間8時許,在臺北市○○路與辛亥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於其短褲口袋內扣得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74公克,驗餘淨重0.2038公克)。(二)99年8月10日晚間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4段住家附近之安康公園,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錫箔紙上燒烤成煙霧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8月12日下午
1時32分許,在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慈濟醫院新店分院急診室車道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於其短褲口袋內扣得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各0.65公克(合計毛重共1.30公克,驗餘淨重共0.9778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訊據被告秦正豪於偵查及審理中均供認不諱,而被告於先後二次遭查獲後,經驗尿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毒品反應之事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先後二次查扣之毒品,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經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且上開檢驗結果,係經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確認檢驗,的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誤,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8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95220號鑑定書、99年8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95347號鑑定書在卷可查,堪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秦正豪先後二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先後二次犯行,時間不同、顯係個別臨時起意,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犯罪前科,又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對於個人身心戕害甚鉅,惟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對檢察官求處刑度之刑亦衷心表示誠服,顯有悛悔之意暨其施用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檢察官求處刑度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共3包(驗餘淨重共1.1816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