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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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振盛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執聲付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振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振盛因犯加重強盜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
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4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