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4號原告 李兆麟 被告 董清華 被告 董清雄 被告 董清山 被告 古曉晴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6,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6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