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74號聲請人 邱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睿亭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分公司詹朝欽永豐銀行中興分公司112年1月3日10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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