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18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丁○○
號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丙○○係就附表那幾筆款項之利息及違約
金,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請述明,並補正正確之請求聲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