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534號債權人信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信睿科技有限公司設立之相關認證資料。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