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博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博宇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7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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