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95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被告 陳冠銘
陳東栢 陳錫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向本院表示願與原告調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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