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哲瑋
盧明俊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二「提領時間」欄編號1至6內關於「109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二「提領時間」欄編號1至6內關於「109年」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更正為「110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