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麗慧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麗慧因毒品等案件,經判處徒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711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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