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即被告 呂明文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104年度上訴字第
58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呂明文(下稱被告)涉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固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然原審僅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與本案羈押理由之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已不相當,參以同案被告 蔡承旻 於民國102年9月28日遭緝獲後,被告仍住在嘉義市○區○○○路○○○巷○○號住處,案發2個多月後才遭警持拘票拘捕,可見被告並無逃亡之意圖,故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及機械式套用例稿,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再行羈押,並非允當。為此,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暨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應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准許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並無濫用其權限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據以判斷羈押之要件,並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其以自由證明,即為充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01號、第49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第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5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
104年5月6日訊問筆錄及本院押票在卷可憑。㈡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未遂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被告上訴後,並經本院於104年7月16日駁回上訴在案,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佐以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常常前往中國大陸地區,且於103年8月即案發前才前往中國大陸帶回紫菜等語(見警卷第12頁反面至13頁),可見被告逃往地大人稠之中國大陸藏匿,亦非難事,是依一般人之合理判斷,被告既涉犯上揭重罪,經本院判刑4年6月在案,其逃亡之誘因必也隨之增加,而有礙於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逃亡之虞及重罪羈押原因。復觀本案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數量高達247.43公克,純度為99%,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憑,影響社會治安甚鉅,危害國民之健康甚為嚴重,衡酌本案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認對被告予以羈押,應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是本件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若改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㈢至聲請意旨認被告僅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與本案羈押
理由之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已不相當云云,顯係誤解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係指法定刑,而非宣告刑。縱被告犯行屬未遂、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經法院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減輕其刑,然此僅為法院於宣告刑所裁量之範疇,尚不因此即認本件不構成前開羈押之要件。另被告嗣後雖遭警方在其住處拘提到案,惟此僅能證明於遭逮捕當時被告確係在其住所,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並無逃亡之虞。是聲請意旨此部分所指仍不足據為認定被告無羈押原因及必要之理由。此外,復查無被告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得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