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志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志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拾月。
理由鄒志生因販賣毒品、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鄒志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年2月│││││28次│├────────┼─────────┼─────────┼─────────┤│犯罪日期│99.05.20│99.05.20│自99年2月8日起至│││││99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105號│苗栗地檢9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54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672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26│100.01.19│├─┼──────┼───────────────────┼─────────┤│確│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67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決├──────┼───────────────────┼─────────┤││判決│99.10.26│100.04.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48號│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63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鄒志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02.15│99.02.2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54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19││├─┼──────┼───────────────────┼─────────┤│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決├──────┼───────────────────┼─────────┤││判決│100.04.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