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29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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