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原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江義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曾玉英 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經核對判決原本後,認為判決書第6頁第1行、第2行記載之「...實際之出資者應係上訴人及 滕江素蘭 無誤」等語,係綜合全辯論意旨後所為之認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曹庭毓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