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邱美鳳 代理人 莊馨旻 律師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邱美鳳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本院公告之債權表中,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之利息請求,部分已罹於時效提出異議。惟查,本院業於107年7月31日以桃院 豪淑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函送公告之債權表予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債務人並已於107年8月8日收受送達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債務人至遲應於107年
8月21日前聲明異議,然債務人遲至107年8月24日始提起異議,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其異議逾期,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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