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70號上訴人 胡金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惠君 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0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77,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