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季美 、 林日山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840元,尚不足新臺幣13,9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姵珺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