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桂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桂琦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詹桂琦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前於110年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苗金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11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審酌其情節暨罪刑相當原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判處刑責確定並執行完畢後,仍未戒除毒癮,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866號被告詹桂琦女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居新竹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桂琦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50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未戒除毒品,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3月14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2樓出租套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警方偵辦毒品案件,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持搜索票至上址處所執行搜索,適其在場為警帶回調查,復於同日晚間6時30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詹桂琦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3月3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B-035號)、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B-035號)各1份。
二、核被告詹桂琦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檢察官黃振倫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綠堂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