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逸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逸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順輝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