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宋惠萍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宋惠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經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釋放。
三、茲該被告業已逃匿,有通緝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按,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朱光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