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42號聲請人 黃韻欣 相對人 鄭捷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11年度家補字第453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佐,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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