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原告 莊世鳳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被告 侯明佑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侯明佑被訴109年度訴字第299號誣告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 黃慧琳 、 鄭弘聖 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