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8號原告 黎群英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 律師被告 黃正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1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