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76號聲請人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啟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4月1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葉靜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匯豐商業銀行桃園分│101年4月1日│24,000元│0000000│││1│ 司施啟智 │行│││││├─┼─────────┼─────────┼───────────┼────────┼────────┼──┤│00│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匯豐商業銀行桃園分│101年3月1日│46,000元│0000000│││2│司施啟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