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198號聲明人 徐灝喭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第三審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87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徐灝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95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抗告駁回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