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淑玲
樓相對人即債務人洽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逸齡
一、債務人翁逸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伍萬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洽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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